浙财社〔2021〕36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支持进一步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全面强化稳就业举措,现将2021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第二批)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1),下达省级单位部分相应增加省级单位“2080712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支出预算科目,下达市县部分资金作一般性转移支付,纳入2021年度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各市、县(市)收入列“1100248社会保障和就业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支出时列报“20807就业补助”款级科目下相应项级支出预算科目。该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

就业补助资金列入直达资金管理,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各市、县(市)在将中央直达资金分解落实到单位和具体项目时,应及时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对于资金来源既包含中央直达资金又包含其他资金的,应在预算指标文件、指标管理系统中按资金明细来源分别列示,同时在指标系统中分别登录,并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

各地要按照《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号)文件精神,合理安排就业补助资金投入。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严格按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资金,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提高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

为进一步加强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参照《2021年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2),合理确定各地绩效目标,并填报《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详见附件3),于收到资金文件后30日内报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备案。审核确认后的绩效目标作为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请各地做好绩效监控,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

附件1-2021年中央财政就业补助资金(第二批)分配明细表.xlsx

附件2-2021年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表.xlsx

附件3-就业补助资金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表(参考格式).xlsx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