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共6项)
序号 | 中央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年版)序号 | 事项名称 | 实施机关 | 设定和实施依据 | 备注 |
1 | 155 | 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
2 | 148 | 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 |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部分为审批,部分为省人力社保厅委托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实行告知承诺制。省人力社保厅执行内容中: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权限下放至市人力社保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委托市人力社保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3 | 149 | 中外、内地与港澳、大陆与台湾合作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审批 |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人力社保厅委托事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办学管理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7号)《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
4 | 151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 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
5 | 152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 | 工商登记后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 |
6 | 147 | 职业培训学校筹设审批 |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浙江省加强县级人民政府行政管理职能若干规定》 | 实行告知承诺制。省人力社保厅执行内容中: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筹设审批权限下放至市人力社保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中外合作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筹设审批委托市人力社保局、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实施 |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共 112项)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监管层级 | 法律依据 |
1 | 330614006004 |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2015-04-24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
2 | 330614006006 | 对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2015-04-24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
3 | 330614011006 |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3-07-01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
4 | 330614011007 | 对劳务派遣单位以隐瞒真实情况、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3-07-01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 |
5 | 330614018002 | 对用工单位决定劳务派遣辅助性岗位未经民主程序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4-03-01第三条 第三款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
6 | 330614023002 | 对用人单位安排怀孕女职工加班或夜班劳动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2-04-28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
7 | 330614023003 | 对用人单位安排哺乳期女职工加班或夜班劳动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2年4月18日发布 2012-04-28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
8 | 330614013003 |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5-01第十一条 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
9 | 330614013005 | 对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5-01第三十一条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
10 | 330614028010 |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5-01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第二十五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
11 | 330614016007 | 对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工伤保险条例 国务院 2004-01-01第四十六条 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履行下列职责:(二) 核查用人单位的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办理工伤保险登记,并负责保存用人单位缴费和职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情况的记录; |
12 | 330614016004 | 对用人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03-19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包括对缴费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13 | 330614013006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动部 1995-01-01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根据本规定,通过与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协商制定内部的工资支付制度,并告知本单位全体劳动者,同时抄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14 | 330614014003 | 对用人单位执行职工年休假制度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 2008-01-01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
15 | 330614006005 | 对职业中介机构使用职业中介许可证情况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2015-04-24第四十一条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
16 | 330614013002 | 对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7-05-01第十三条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和出勤记录。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 |
17 | 330614003005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8-10-01第二十四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第二款 用人单位自主招用人员,需要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
18 | 330614015001 | 对国(境)外人员入境就业许可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7-03-13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及其授权的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 |
19 | 330614006003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就业信息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2015-04-24 职业中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20 | 330614030000 | 对用人单位执行高温劳动保护规定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 2012-06-29第四条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
21 | 330614028001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设、使用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5-01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
22 | 330614023006 | 对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 劳动部 1995-01-01第三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 《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接尘作业(二) 《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有毒作业(三) 《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处作业(四) 《冷水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冷水作业(五) 《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六) 《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七)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八) 矿山井下及矿山地面采石作业(九) 森林业中的伐木、流放及守林作业(十) 工作场所接触放射性物质的作业(十一) 有易燃易爆、化学性烧伤和热烧伤等危险性大的作业(十二) 地质勘探和资源勘探的野外作业(十三) 潜水、涵洞、涵道作业和海拔三千米以上的高原作业(不包括世居高原者)(十四) 连续负重每小时在六次以上并每次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25公斤的作业(十五) 使用凿岩机、捣固机、气镐、气铲、铆钉机、电锤的作业(十六) 工作中需要长时间保持低头、弯腰、上举、下蹲等强迫体位和动作频率每分钟大于五十次的流水线作业(十七) 锅炉司炉第四条 第一款 未成年工患有某种疾病或具有某些生理缺陷(非残疾型)时,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以下范围的劳动:(一) 《高处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一级以上的高处作业(二) 《低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低温作业(三) 《高温作业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二级以上的高温作业(四) 《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国家标准中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五) 接触铅、苯、汞、甲醛、二硫化碳等易引起过敏反应的作业 |
23 | 330614018001 | 对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06-29第一款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第二款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
24 | 330614021001 | 对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06-29第五十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第二款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第三款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25 | 330614019000 | 对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06-29第四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第二款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第三款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第四款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
26 | 330614020004 |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06-29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
27 | 330614011005 |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06-29第九十二条 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8 | 330614023005 | 对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11-29第二十四条 娱乐场所不得招用未成年人;招用外国人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
29 | 330614005000 | 对用人单位遵守工时制度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1995-01-01第四章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第四十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一) 元旦(二) 春节(三) 国际劳动节(四) 国庆节(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一) 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 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第四十五条 第一款 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第二款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30 | 330614010003 | 对用人单位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 2002-10-01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下统称使用童工)。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 |
31 | 330614006002 |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 2002-10-01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32 | 330614010002 | 对用人单位逾期不将童工送交监护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 2020-06-23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使用童工违法行为时,应当责令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该童工的使用者承担。 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1名童工每月处以1万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其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使用童工的用人单位和其他组织在清退童工时,应当按照约定并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童工的劳动报酬。 |
33 | 330614010001 | 对用人单位违法使用童工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 2002-10-01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行政管理、教育、卫生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给予配合。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组织应当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使用童工的,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浙江省实施《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办法 省政府办公厅 2020-06-23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禁止使用童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经贸、工商、教育、民政、卫生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禁止使用童工的相关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组织应当加强对禁止使用童工情况的监督,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
34 | 330614027000 | 对《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执行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企业年金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017-12-18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
35 | 330614008000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特定业务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8-10-01第十八条 第二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
36 | 330614011008 | 对经营劳务派遣注销许可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3-06-20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办理劳务派遣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一)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劳务派遣单位未申请延续的,或者延续申请未被批准的(二) 劳务派遣单位依法终止的(三)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或者《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依法被吊销的(四) 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
37 | 330614003001 | 对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8-10-01第十八条 第一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第二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第三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
38 | 330614014001 | 对用人单位申请不定时工作制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1995-01-01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39 | 330614014002 | 对用人单位申请综合计算工作制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1995-01-01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
40 | 330614012003 | 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延续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09-01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
41 | 330614012001 | 对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09-01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
42 | 330614012016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终止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09-01第五十六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 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 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 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
43 | 330614016002 | 对用人单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10-28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 |
44 | 330614013001 | 对用人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1995-01-01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
45 | 330614022004 | 对用人单位履行集体合同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01-01第五条 第一款 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全体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第二款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第三款 劳动者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劳动报酬标准应当高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
46 | 330614010004 | 对用人单位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 2002-10-01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 |
47 | 330614023001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享受产假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2-04-28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
48 | 330614022005 | 对用人单位报送集体合同文本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01-01第三十四条 集体合同签订或者变更后,应当自双方首席代表签字之日起十日内,由用人单位一方将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五份及说明等材料报送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的,签订集体合同的双方应当对提出异议的条款进行修订,重新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
49 | 330614020006 | 对用人单位建立职工名册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8-09-18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
50 | 330614006015 | 对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2015-04-24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
51 | 330614028007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5-01第三十四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一) 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二) 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三) 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 |
52 | 330614028004 | 对分包单位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5-01第三十一条 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 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一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 |
53 | 330614016005 | 对用人单位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03-19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二) 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的情况;(三) 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四) 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情况;(五) 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的情况;(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54 | 330614022001 | 对用人单位按规定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01-01第六条 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集体协商人员的培训工作,全面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款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基层工会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55 | 330614016006 | 对用人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03-19第六条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 缴费单位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情况;(二) 缴费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的情况;(三) 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四) 缴费单位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情况;(五) 缴费单位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缴费的情况;(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
56 | 330614028009 | 对建设单位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5-01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
57 | 330614022006 | 对用人单位提供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01-01第六条 第一款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做好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集体协商人员的培训工作,全面推进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工作。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第三款 地方工会、产业工会依法组织、指导、监督基层工会进行集体协商和签订、履行集体合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58 | 330614013004 | 对用人单位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5-01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
59 | 330614028002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5-01第三十二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 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工资保证金的存储比例、存储形式、减免措施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
60 | 330614011004 | 对用人单位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06-29第五十七条 第一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 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 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二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61 | 330614028005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5-01第三十条 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
62 | 330614006001 | 对单位或个人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2015-04-24第四十条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章程和管理制度; (二)有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办公设施和一定数额的开办资金; (三)有一定数量具备相应职业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63 | 330614003002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服务场所明示有关事项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8-10-01第三十二条 第一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 营业执照(二) 服务项目(三) 收费标准(四) 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 |
64 | 330614003003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保存服务台账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8-10-01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
65 | 330614003004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按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8-10-01第三十六条 第一款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依法公示或者引导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依法公示年度报告的有关内容。第二款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共享可以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
66 | 330614012002 | 对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变更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09-01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
67 | 330614028006 | 对分包单位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5-01第二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掌握施工现场用工、考勤、工资支付等情况,审核分包单位编制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分包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并保存至工程完工且工资全部结清后至少3年。 |
68 | 330614024000 | 对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10-28第七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被检查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
69 | 330614025000 | 对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10-28第六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70 | 330614012015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合并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09-01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71 | 330614012005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分立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09-01第五十三条 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分立、合并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72 | 330614022002 | 对用人单位拒绝或者拖延另一方集体协商要求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01-01第七条 集体协商的任何一方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另一方不得拒绝,并应当在收到书面要求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商定集体协商时间。 |
73 | 330614011001 | 对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3-07-01第六条 第一款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第二款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
74 | 330614011002 | 对经营劳务派遣变更许可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3-07-01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注册资本等改变的,应当向许可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换发新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上予以注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许可机关应当自收到变更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变更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
75 | 330614022003 | 对用人单位阻挠上级工会指导下级工会和组织职工进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01-01第八条 第一款 已经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要求集体协商的,由工会代表劳动者一方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要求集体协商的,向本单位工会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第二款 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劳动者一方要求集体协商的,由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指导劳动者一方推举协商代表,向用人单位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用人单位要求集体协商的,可以向本单位劳动者直接提出,也可以向地方工会或者产业工会提出。 |
76 | 330614011003 | 对经营劳务派遣延续许可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3-07-01第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延续行政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许可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并提交3年以来的基本经营情况;劳务派遣单位逾期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书面申请的,按照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办理。 |
77 | 330614015002 | 对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7-03-13第八条 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应持Z字签证入境(有互免签证协议的,按协议办理),入境后取得《外国人就业证》(以下简称就业证)和外国人居留证件,方可在中国境内就业。 未取得居留证件的外国人(即持F、L、C、G字签证者)、在中国留学、实习的外国人及持职业签证外国人的随行家属不得在中国就业。特殊情况,应由用人单位按本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申领许可证书,被聘用的外国人凭许可证书到公安机关改变身份,办理就业证、居留证后方可就业。 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其他国际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就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在中国任职的规定》执行,并按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许可证书和就业证由劳动部统一制作。 |
78 | 330614029000 | 对劳动保障书面审查的行政检查 | 市级,县级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 2004-12-01 劳动保障监察以日常巡视检查、审查用人单位按照要求报送的书面材料以及接受举报投诉等形式进行。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省经信厅 2005-07-01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调查等形式。 |
79 | 330614023004 | 对用人单位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1995-01-01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
80 | 330614006010 | 对职业中介机构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职业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22-01-07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81 | 330614020001 | 对用人单位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22-01-07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82 | 330614006011 | 对职业中介机构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22-01-07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83 | 330614006008 | 对职业中介机构发布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22-01-07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84 | 330614006009 |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22-01-07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85 | 330614020005 | 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22-01-07第六十二条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由本人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就业登记。 就业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个人信息、就业类型、就业时间、就业单位以及订立、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情况等。就业登记的具体内容和所需材料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对用人单位办理就业登记及相关手续设立专门服务窗口,简化程序,方便用人单位办理。 |
86 | 330614006007 | 对职业中介机构按规定退还中介服务费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22-01-07第五十五条 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 |
87 | 330614006014 | 对职业中介机构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22-01-07第五十八条 禁止职业中介机构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就业信息; (二)发布的就业信息中包含歧视性内容; (三)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五)介绍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就业; (六)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中介服务; (七)介绍劳动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 (八)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或者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九)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中介活动; (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 (十一)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
88 | 330614020003 | 对用人单位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人员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22-01-07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89 | 330614006012 | 对职业中介机构明示职业中介许可证、监督电话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22-01-07第五十三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职业中介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名称和监督电话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
90 | 330614020002 | 对用人单位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22-01-07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
91 | 330614006013 | 对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服务台账有关规定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22-01-07第五十四条 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建立服务台账,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和收费情况等,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
92 | 330614020008 | 对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用人单位将乙肝指标作为招用标准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2022-01-07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93 | 330614020010 | 对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场所招用工情况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10-17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
94 | 330614023007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本)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8-12-29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
95 | 330614023008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本)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8-12-29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
96 | 330614023009 | 对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18年修正本)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8-12-29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
97 | 330614020009 | 对用人单位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9第四次修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9-12-31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不得招聘下列人员: (一)正在承担国家、省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的主要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 (二)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赴新疆、西藏工作的人员; (三)正在从事涉及国家安全或重要机密工作的人员; (四)有违法违纪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 (五)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 |
98 | 330614001000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行政检查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劳动部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 1993-07-09第二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
99 | 330614012004 | 对擅自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09-01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
100 | 330614012006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09-01 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
101 | 330614012007 | 对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09-01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
102 | 330614012008 | 对民办培训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印发浙江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2009-02-25 第三十六条 民办培训学校对完成学业的学员,经考核合格后颁发相应的培训证书。 民办培训学校开展职业资格培训的,应当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标准,审核学员培训资格后开展培训,并统一组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
103 | 330614012009 | 对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09-01 第四十一条 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
104 | 330614012010 | 对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09-01 第十五条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 筹设批准书; (二) 筹设情况报告; (三) 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四) 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五) 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审批机关对不批准正式设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
105 | 330614012011 | 对民办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09-01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
106 | 330614012012 | 对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09-01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
107 | 330614012013 | 对民办学校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进行备案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4-04-01 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108 | 330614012014 |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4-04-01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款 (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 第三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 第四款 (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 第五款 (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 第六款 (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109 | 330614016001 | 对缴费单位相关责任人员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99-01-22 第十条 第二款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并按核定数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
110 | 330614016004 | 对用人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03-19 第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缴费单位及其责任人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可以按照条例规定委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检查、调查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具体负责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包括对缴费单位进行检查、调查取证、拟定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拟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书、受理群众举报等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以对缴费单位履行社会保险登记、缴费申报、缴费义务的情况进行调查和检查,发现缴费单位有瞒报、漏报和拖欠社会保险费等行为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
111 | 330614020007 | 对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19第四次修订)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9-12-31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并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和条件。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公开招聘人才,应当出具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或营业执照(副本),并如实公布拟聘用人员的数量、岗位和条件。 用人单位在招聘人才时,不得以民族、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工作的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招聘妇女或提高对妇女的招聘条件。 |
112 | 330614021002 | 对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行政检查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06-29 第五十条 第一款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款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三款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
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共34项)
序号 | 事项代码 | 事项名称 | 监管层级 | 法律依据 |
1 | 330214092000 | 对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的行政处罚 | 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8-01-01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2 | 330214083006 | 对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5-01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 |
3 | 330214083002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5-01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
4 | 330214083005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5-01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二)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5 | 330214083004 | 对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5-01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
6 | 330214091000 | 对职业中介机构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2015-04-24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7 | 330214084001 | 对用人单位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5-01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8 | 330214083009 | 对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5-01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二) 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三)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9 | 330214083001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5-01第五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一)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二)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三) 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
10 | 330214084003 | 对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5-01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11 | 330214083007 | 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5-01第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二)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三) 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四)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
12 | 330214084002 | 对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20-05-01第五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形式代替货币支付农民工工资;(二) 未编制工资支付台账并依法保存,或者未向农民工提供工资清单;(三) 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的银行账户所绑定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
13 | 330214083010 | 对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9-12-30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第二十六条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第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 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
14 | 330214038000 |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2015-04-24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
15 | 330214028000 | 对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7-05-01第十三条 劳动者有权查询和核对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和出勤记录。用人单位不得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和劳动者出勤记录。第三十五条 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16 | 330214099000 | 对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0-10-17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
17 | 330214022000 | 对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18-10-01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18 | 330214010000 | 对劳务派遣单位隐瞒真实情况或提交虚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2013-06-20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申请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不予受理、不予行政许可。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行政许可的,许可机关应当予以撤销。被撤销行政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第三十三条 第一款 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 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19 | 330214034000 | 对企业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7-05-01第七条 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明确本企业的工资分配办法并向劳动者公示。第三十三条 企业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20 | 330214035000 | 对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销毁或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修正文本) 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2020-09-24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和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依照各自职责,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做好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对下列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一)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二) 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三) 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四) 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五)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六) 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 加班工资报酬的;(七)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八)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九)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十) 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十一) 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十二)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十三) 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二) 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三) 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 |
21 | 330214074000 | 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06-29第九十二条 第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2 | 330214056000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擅自改变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09-01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23 | 330214033000 | 对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出具伪证或隐匿、毁灭证据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999-03-19第十五条 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 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 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 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 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 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 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 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 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 2004-11-01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第三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 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 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 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违反前款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24 | 330214057000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09-01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25 | 330214058000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非法颁发或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09-01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26 | 330214062000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挪用办学经费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09-01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27 | 330214059000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09-01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28 | 330214061000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09-01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29 | 330214006000 | 对擅自分立、合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或民办技工学校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09-01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 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30 | 330214063000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备案材料不真实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4-04-01第五十条 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31 | 330214060000 | 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09-01第六十二条 第一款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32 | 330214009000 | 对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 国务院 2002-10-01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 |
33 | 330214003000 | 对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3号)第三十五条 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者克扣工资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妨害公共安全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34 | 330214018000 | 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规定的行政处罚 | 省级,市级,县级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国务院 2004-12-01第二十八条 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的规定查处取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