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报单位: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余杭分局 填报日期:2022年8月9日
被处罚者名称 | 法人代表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处罚时间 | 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浙江正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方晓 | 杭环余罚[2022]第2000074号 |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拾柒万元整。 | 2022.7.29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浙江海普顿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高尔金 | 杭环余罚〔2022〕第2000089号 | 超标排放水污染物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叁拾壹万元整。 | 2022.7.29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王侠建材经营部(经营者:王侠) | 王侠 | 杭环余罚〔2022〕第2000050号 |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 1、责令立即停止建设;2、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 2022.8.1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余杭区五常街道王侠建材经营部(经营者:王侠) | 王侠 | 杭环余罚〔2022〕第2000051号 | 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 | 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 1、责令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7日内改正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且上料口未配套污染防治设施,石料破碎加工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 | 2022.8.1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赛仕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 孙迎东 | 杭环余罚〔2022〕第2000090号 |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 1、责令自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2022.8.1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赛仕瑞道路工程有限公司 | 孙迎东 | 杭环余罚〔2022〕第2000096号 | 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 违反了《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使用未报送编码登记信息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 | 2022.8.1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杭州天盈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 何纪华 | 杭环余罚〔2022〕第2000087号 | 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 |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条、《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 1、责令立即改正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违法行为;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 2022.8.4 | 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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