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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已受理申请人张春红与你单位劳动争议一案(浙杭余杭劳人仲案(2023)4893号),申请人张春红要求你单位支付:1.2023年7月份在职期间未结算的工资2220元。2.缴纳在职期间的社保(2023年3月份4月份和7月份)。
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根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仲裁告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仲裁庭组成人员和开庭通知书、申请书副本、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期间本案中止审理。你单位提交答辩书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0日内。该案定于2024年1月15日9时10分在本委仲裁庭(杭州市余杭区仓前街道余杭塘路2518号3楼)公开开庭审理。仲裁员为杜文慧,书记员为吴小仙。请准时到庭参加,届时不到庭,本委将依法裁决。
杭州市余杭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