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为进一步规范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管理,加强对农业龙头企业的服务和扶持,提高农业龙头企业整体经营素质和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农业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政策依据
本《管理办法》主要依据为《浙江省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浙农产发〔2022〕5号)、《杭州市市级农业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管理办法》(杭农办〔2020〕40号)、《余杭区打造“和美余乡” 以高质量城乡融合助推城市重要新中心建设支持政策三十五条》(余政发〔2024〕180号)等政策文件。
三、适用对象
余杭区管辖范围内农业企业。
四、主要内容
本《管理办法》主要面向区管辖范围内,符合产业导向和发展方向,工商登记满2年,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体系,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70%的农业企业。并根据企业主营业务的不同,制定种植、养殖、加工、流通、交易市场5种类型企业的认定标准。
五、关键词解释
农业龙头企业: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直接与农户紧密联系,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管理部门认定的农业企业。
六、注意事项
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每两年监测一次;存有一票否决事项的,取消其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七、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刘海威
联系电话:0571-89517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