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有关单位:

为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省林业局组织制订了《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经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浙江省林业局欧洲杯预选赛附加赛_欧洲杯官网投注印发<浙江省主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标准>的通知》(浙林防〔2021〕35号)同时废止。

附件:1.浙江省林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doc

          2.适用说明.doc

浙江省林业局

2023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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