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9日,根据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我局通过门户网站就《余杭区农户跨村异地建房管理办法》二次征求社会公众意见(/art/2024/4/9/art_1229176398_59088762.html),意见截止日期为4月18日。期间,我局收到反馈意见2条,采纳情况公示如下:
序号 | 相关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所有权是集体的,使用权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外的人无权享受使用权。 | 不采纳 | 《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明确“农村村民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水库移民搬迁、土地整治、危房改造等确需使用本村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造住宅的,经安置所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表决权的全体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可以依法申请使用安置所在地村宅基地。” |
2 | 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失效,沿用失效的文件是违法的。 | 不采纳 | 《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已启动发文流程。 |
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