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缓解因文保区、土地整治、危房改造等确需使用本村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建房农户的居住需求,实现户有所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余杭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对象
余杭区行政区域内申请在集体土地上异地建农村住房的农户。
三、关键词解释
农户异地建房:是指在户口所在行政村范围内无法解决建房的农户自愿到非户口所在行政村新建房。
一户一宅: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四、政策问答
1.什么情况可申请异地建房:
答:因文物保护、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土地整治、危房改造等原因,在本村内无法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情况下可申请异地建房。
2.满足异地建房条件的农户是否可以自行选择建房地?
答:需经迁入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表决权的全体成员或者全体成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且支付迁入村土地相关费用。
3.异地建房具体审批流程是怎样的?
答:
1.农户向户籍所在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迁出村审核同意后报镇街;
2.镇街审核同意后出具协助通知书给接收村;
3.接收村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代表大会进行决议,同意后报镇街审核;
4.镇街审核通过后发同意或不同意的通知给迁出村和农户;
5.镇街审核同意,迁出村出具申请人原宅基地及其附属用地、房产处置情况意见书,经镇街确认后交由接收村;
6.申请人按《区农村宅基地及建房管理办法》正常进行建房审批。
五、注意事项
禁止农户未经批准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异地新建住房,相关违法行为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六、解读机构
解读机构:杭州市余杭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俞华芬
联系方式:0571-89517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