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送达公告
杭余五常罚听告字〔2024〕第000073号
张春香:
2024年11月28日,余杭区五常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到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泰杭院**室检查,经检查发现你将泰杭院**室与**室三楼之间的露台封包,具体封包情况如:1、顶部加建盖板面积3.6平方米,2、西侧加建玻璃窗面积6平方米,3、南侧加建砖墙面积11.7平方米,上述行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本案于2024年11月29日立案,2024年11月20 日,余杭区五常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从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取了余杭区五常街道泰杭院**室的不动产登记信息,2024年11月20日,余杭区五常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从杭州市余杭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调取了余杭区五常街道泰杭院**室的《商品房买卖合同》,2025年 1月7日,余杭区五常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从杭州市公安局五常派出所调取了你的人口信息证明,2024年12月2日,余杭区五常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抄告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求意见联系函》1份,2024年12月12 日,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杭州未来科技城(海创园)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部作出:“1、该建设行为未经规划审批许可证,2、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回复意见。2024年11月20日,余杭区五常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从余杭区城建档案馆调取了五常街道泰杭院**幢的三层平面图、 屋顶平面图和幢号对照表,2024年12月31日,余杭区五常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五常街道泰杭院**室业主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2025年1 月7日,余杭区五常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余杭区五常街道防违控违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2025年1月10日,余杭区五常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再次对五常街道泰杭院**室业主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2025年1月13日结束案件调查。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具体有:
1、2024年11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1 份,《现场勘验图》1份,证明本案案发的地点、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现场情况;
2、2024年11月28日,本机关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3张、现场检查视 频3份,证明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地点及现场情况;
3、2024年11月20日,余杭区五常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从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调取了余杭区五常街道泰杭院**室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证明目前泰杭院**室房屋产权所有人为你(张春香)的事实;
4、2024年11月20日,余杭区五常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从杭州市余杭区住房保障和房地产服务中心调取了余杭区五常街道泰杭院**室的 《商品房买卖合同》,从合同中提取了你的身份证号码,确定了房屋买卖的时间;
5、2025年1月7日,余杭区五常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从杭州市公安局五常派出所调取了你的人口信息证明,固定了你的身份信息;
6、2024年12月2日,余杭区五常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抄告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求意见联系函》1份,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和杭州未来科技城(海创园)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部作出:“1、该建设行为未经规划审批许可证,2、不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回复意见,证明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事实;
7、2024年11月20日,余杭区五常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从余杭区城建档案馆调取了五常街道泰杭院**幢的三层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幢号对照表,证明泰杭院**室与**室三楼之间规划时为露台的事实;
8、2024年12月31日,余杭区五常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五常街道泰杭院**室业主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封包露台的具体时间、具体内容等事实;
9、2025年1月7日,余杭区五常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余杭区五常街道防违控违办公室的工作人员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本案现场勘查的相关情况及现场照片的拍摄情况及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等事实;
10、2025年1月10日,余杭区五常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再次对五常街道泰杭院**室业主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封包露台的时候在露台南侧有加建一堵砖墙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你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位于余杭区五常街道泰杭院**室与**室三楼之间封包露台的构筑物(1、顶部盖板面积3.6平方米,2、西侧玻璃窗面积6平方米,3、南侧砖墙面积11.7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你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 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同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你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要求举行听证,应在收到本告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如你认为相关事项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宜公开进行听证的,应在举行听证的5个工作日前向本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滕国晖
联系电话:0571-89517108
联系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西坝路59号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政府五常街道办事处
2025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