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小彤贸易有限公司:

经本局查明,杭州小彤贸易有限公司在2016年03月31日的登记过程中,其系冒用倪春红的身份信息取得登记(备案)。其行为构成以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以上事实,有申请人倪春红提交了申请表、承诺书、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开设申请书、报警单等材料予以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本局作出决定如下:

撤销2016年03月31日杭州小彤贸易有限公司设立登记事项。

因当事人市场主体查无下落,本局决定采取公告送达撤销决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现公告送达(杭余市监撤字〔2024〕第004号)《撤销冒名登记(备案)决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余杭区人民政府或者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或依法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余杭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4月10日

杭州小彤贸易有限公司冒名登记撤销决定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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