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余杭智慧停车建设项目—采购安装项目
补充文件1
(项目编号:YHYHTC2025HWGK105)。
 现对2025年度余杭智慧停车建设项目—采购安装项目招标文件,作以下答疑:
提疑一:
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清单中设置了个别厂家独有参数,存在为某公司定制化兼疑。事实依据:停场出入口部分,防砸雷达:3)★在触发雷达作用区域内,车速30km/h以内,触发捕获率大于99%;该参数为海康威视厂家独有参数,市面上其他厂家均无此类参数,业内其余厂商均无法满足,具有明确的唯一性。
答复:针对“在触发雷达作用区域内,车速30km/h以内,触发捕获率大于99%”该条款,经市场调研存在多家企业满足的情况;且本次招标未对投标人身份作出限制,未要求投标人为设备制造商,建议投标人选取符合本项目的产品参与本次投标。
提疑二:
提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章采购需求清单中设置了不合理的设备参数,存在为某公司或某特定设备厂家定制化嫌疑。事实依据1:视频监控系统部分,枪式摄像机:“★网络断开后,样机可将视音频录像存储至内置的存储中,且存储码流可自动转换为1280*720、15fps;当网络恢复后,样机可自动从网络断开的时刻上传存储的视音频录像。”因为当网络断开时,存储码流切换为1280*720、15FPS会导致存储视频画面模糊不清,影响后续对监控录像的调取使用,且客户选择400万像素的像机本身就是为了视频画面能够更加清楚,存储码流降低为1280*720、15FPS违背的项目设计原理。事实依据2:视频监控系统部分,16路硬盘录像机:★HDM接口最大支持8K输出,当一路输出8K时,另一路最高支持1080P输出;两个HDM接口可同时支持双4K异源输出。”目前市场上没有真正意义上的8K画面,且显示设备无法支持8K分辨率,该项目的招标文件中也未出现支持4K画面采集的前端设备。事实依据3:视频监控系统部分,16路硬盘录像机:“★设备具有2个HDMI接口,1个VGA接口,1个CVBS接口,支持3组异源输出,每组输出可独立配置全局音频预览。CVBS接口为模拟信号接口,用于模拟信号摄像机接入,但模拟像机技术在中国安防系统中早已淘汰多年,都已升级成网络像机,同时模拟信号输出的显示设备在招标文件中也未体现。事实依据4:视频监控系统部分,16路硬盘录像机:★支持OTA升级功能,支手动检查和设备自动检查云端升级包,自动升级,支持云端定向升级发布包,可根据设备序列号范围推送指定的升级包。"OTA升级是用于远程设备升级的技术,但要求设备必须暴露在互联网上,这将会导致客户的视频录像等敏感信息有泄露的风险,此条参数对业主的网络信息安全会产生隐患。事实依据5:道路泊位系统部分,PDA参数:“★扫码头内置激光模块,整机通过了激光安全认证标准IEC60825-1(需要提供满足IEC标准的认证报告复印件加盖原厂公章证明)。”、★支产品单块电池连续录像时间要求达到=8小时,待机时间≥300小时。”、“★安全管理软件:系统自带原厂品牌安全管理软件,限制使用指定APP(需提供功能截图和软著证书加盖原厂公章证明))。”上述参数属于扫描行业和金融行业特定的功能需求,与停车行业无关。
答复:上述参数设置结合我单位实际经营需求,并经市场调研存在多家企业满足的情况;且本次招标未对投标人身份作出限制,未要求投标人为设备制造商,建议投标人选取符合本项目的产品参与本次投标。
提疑三:
提疑事项3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设置了不合理的评审因素,存在为某公司或某特定设备厂家定制化嫌疑。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五章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技术指标要求带★号指标应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委托检验报告证明加设备原厂盖章,需提供原件。发证日期为本 招标文件发布公告之前,否则视为不满足此项要求。要求检验报告发证日期在招标文件发布公告之前,该要求明显不合理,因为不同厂家设备检验报告的内容肯定存在差异。不可能未卜先知提前做好相应参数的检验报告。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四、与提疑事项相关的提疑请求请求:1、请贵单位重新评估该项目的招标参数,将不合理的参数和存在为某公司或某特定设备厂家定制的参数删除,或不设为标大参数;2、将检验报告发证日期为本招标文件发布公告之前,否则视为不满足此项要求的规定删除。
答复:带★号指标需提供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委托检验报告证明加设备原厂盖章,需提供原件,且日期为本招标文件发布公告之前。旨在确保投标设备的技术性能已通过权威机构验证,且设备符合市场主流;本次招标考虑新产品等特殊情况,将“将检验报告发证日期为本招标文件发布公告之前,否则视为不满足此项要求。”调整为“将检验报告发证日期为本招标报名截止日(报名截止日当天不含)之前,否则视为不满足此项要求。”
澄清1:就原招标文件P3页“工期要求:壹年(自合同签订日期起计),中标人收到具体委托任务书后60日历天完成安装及调试工作。”、P6页“工期要求 壹年(自合同签订日期起计),按招标人指令要求完成。”和P24页“工期要求:在2025年度内完成,具体按照招标人指定实施。”予以确认。以“工期要求:壹年(自合同签订日期起计),中标人收到具体委托任务书后60日历天完成安装及调试工作。”为准。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延期至2025年4月18日10:00(北京时间),地点不变。
其余内容不变。
以上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响应人应对上述修改作出实质响应。
招标人:杭州余杭停车有限公司
地 点:杭州市余杭区
联系人:吴工
电 话: 0571-89392985
招标代理机构:杭州余杭交通建设有限公司
地 点:杭州市余杭区运溪路600号1幢4楼
联系人:周枭迪
手 机:18158510048